(2018年3月12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培养德才兼备的创新创业人才,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校发学字〔2014〕63号)和《中科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调整方案(前字)〔2016〕4号》文件精神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对象,应是国科大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学历教育研究生(非在职全日制攻读学术型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并按博士研究生(简称“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简称“硕士生”)分别设立。硕博连读生,按学籍注册类别对待。对于专业型学位研究生、院外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按相关规定、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构成,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业奖学金、成思危基金优秀学生奖、等级奖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简称“三助津贴”),共计七个类别。奖助学金设立博士生和硕士生两个层次,硕博连读生按学籍注册类别对待;直博生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按博士生对待。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通过统筹多种资源,包括学院专项资金以及导师的科研经费配套资金等构成。
第五条 获得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锐意进取,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素质。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财政拨款实行统一标准,博士生150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6000元/年、生。
奖助学金类型 学生类别 |
国家助学金 |
博士研究生 |
15000元/年 |
硕士研究生 |
6000元/年 |
我院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实时核定,由中国科学院大学逐月发放。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额度及要求实施。标准为博士生3万元/生、硕士生2万元/生,每年评选一次。由我院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组织学生申报、初审并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审批,由中国科学院大学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奖学金”是指中国科学院设立的各类优秀奖学金。由中国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大学及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统筹安排,按年度通知各培养单位申报,并组织评选发放。
第九条 “成思危优秀学生奖”是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成思危基金奖励师生评奖细则(2016年4月)》执行,用于奖励家庭困难、学习科研成绩突出的优秀学生,每年设“优秀学生奖”6人(5000元/人)。由成思危基金理事会、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及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筹安排,按年度通知培养单位申报,并组织评选发放。
第十条 已获得“成思危优秀学生奖”的学生,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颁发“成思危优秀学生奖”奖金和证书,不再申报“国家奖学金”。
申请不同类别奖学金,原则上不能重复使用已获得学校或学院其他奖项的科研与论文发表成果等申请材料。同时,结合奖项的不同,在严格把握评奖标准的基础上,统筹各奖项评选,以惠及更多符合参评条件的优秀学生。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业奖学金”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设立。按照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100%缴纳学费研究生规模,由各单位制定覆盖全体缴费研究生并有奖励级差的评定细则,核定当年额度。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校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我院每年9-10月开展评选工作,原则上根据博士生和硕士生的类别(硕博连读生按学籍注册类别对待),博士生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15000元/生、13000元/生和11000元/生;硕士生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9000元/生,8000元/生和7000元/生。
第十三条评定结果报国科大备案批准,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和经济与管理学院每年11月发放。
学生类别 |
奖励类别 |
额度(元/生) |
参考比例 |
博士生 |
一等奖 |
15000 |
10% |
二等奖 |
13000 |
80% |
|
三等奖 |
11000 |
10% |
|
硕士生 |
一等奖 |
9000 |
10% |
二等奖 |
8000 |
80% |
|
三等奖 |
7000 |
10% |
学院可以在此方案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奖励的总额度不变。
第四章 等级奖学金
第十四条 “等级奖学金”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校部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规程》,发放标准为硕士生500元/月;博士生600元/月。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和导师科研经费共同支付,按12个月发放。中国科学院大学仅支付导师名下6名在读学生的等级奖学金,超过部分由导师全额支付学生“等级奖学金”。
第五章 三助津贴
第十五条 “三助津贴”,是指由中国科学院大学职能部门、经济与管理学院、导师等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及相应津贴。按照岗位职责贡献与津贴待遇相对应的原则,由设岗部门负责筹措经费、设立岗位、确定职责、履行考核、按10个月发放。
第十六条 “助研津贴”是导师为学生设立助研岗位。“助教津贴”由课程教学组织部门制定标准并发放;“助管津贴”由岗位设置部门和人事部门制定标准并发放。
津贴范围、来源 |
津贴范围 |
津贴来源 |
|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
助教 |
≥700(元/月) |
≥500(元/月) |
教学部门 |
助管 |
≥700(元/月) |
≥500(元/月) |
设岗部门 |
助研 |
700(元/月) |
一年级300(元/月) |
导师科研经费、学院专项经费筹措 |
二、三年级100(元/月) |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休学、因公出国期间(含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经济与管理学院资助和导师课题资助),应暂停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学金、三助津贴的发放,待其回国后恢复发放。
第十八条 对于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取消各类奖学金的参评资格;已经获得的各类奖学金,在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第十九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学位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负责制定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办法并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名单予以公布,并报国科大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执行,由经济与管理学院评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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